郑公积金 [2009]7号 签发人:丁二勇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8)173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贷款业务中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转按揭业务只针对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暂不受理购买二手房的转按揭业务。
2、办理转按揭业务时,原商业贷款还款超过24期的,提供最近24期的还款记录;未超过24期的,提供所有还款记录。
3、两年内出现连续2期逾期还款或累计超过4期逾期还款的,不予受理转按揭业务。
4、办理转按揭业务贷款的比例执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规定,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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