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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林芝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2011-08-23 14:24:10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银监局、中国人名银行拉萨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金监管[2008]81号)的意见,为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力度,防止资金风险,增加工作服务的力度,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条例》,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和对象

在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地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 提取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

(三)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证明及购房协议或合同。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的证明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过户完税证明及土地转让证明。

3、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期为3年。

5、支取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3年的不再给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各县公积金的支取由各县财政统一上报,不在个别办理。

(二)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乡、村修建住房无以上证件的需提供县建设局或土管局证明或乡级政府证明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乡镇府出具的房屋修建证明或县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四)其他支取条件

1、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地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调离本地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8、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四、提取办理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每月的1-15号为申请时间,16-20为支取办理时间,其余时间只受理不办理业务。

(二)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提取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到县财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

五、有关要求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一处住房的,应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如再次购买、建造住房可再次提取

(二)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

(三)对于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还清前,每三年可提取一次。

(四)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五)如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与购房人、建房人、大修自住住房人是配偶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凡单位撤销、企业破产,职工现无单位管理的,可由职工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代为办理职工公积金提取

(七)职工提取公积金中心代管户内的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如职工死亡,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

(八)职工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可以在最后一次还贷期内提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本人在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由中心直接划帐处理。

(九)对连续三个月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强制扣留工资,直至本人贷款偿还完毕为止,由单位财务将扣款按月转入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扣款账户内,并向人民银行报送个人信用档案。

(十)对在银行有个人信用问题,和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中心不在给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对用虚假材料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并冻结该账户,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其它消费,由中心直接起诉追回贷款,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按《住房公积金条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林芝地区建设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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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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