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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1-08-23 15:06:5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

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宁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

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 O%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

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

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

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

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

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 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1 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

合同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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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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