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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08-23 15:09:35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受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保障性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单方缴存职工的贷款规定。单方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资收入、退休年龄及购房情况等综合测算。

二、曾为我中心个人借款的借款人提供过担保的担保人,且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无不良还款记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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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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