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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2011-08-24 10:08:22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市区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市市区二手房成交量不断攀升,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日趋增多,为适用形势发展,进一步扩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条件

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市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上述三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通过市房协行业年度综合信用考评。中介服务机构未登记备案、未通过行业年度综合信用考评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从事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为便于业务工作开展,每个中介服务机构须确定 2 至 3 名经纪人专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中介服务机构经纪人不得从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服务业务。

二、诚信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坚持 “ 诚实、守信 ” 和 “ 公平、公开、公正 ” 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经纪人员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做到:

(一)熟悉房地产中介业务操作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不误导客户、不对客户做超越标准和经营范围的承诺;

(二)对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为客户提供真实信息;

(四)守合同、讲信誉,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

(五)遵守法律、法规 及 《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和《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自律准则》 的有关规定。

三、防范风险

中介服务机构与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房产过户后应及时携带中介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到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申请借款,待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由受委托银行收押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到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帐户,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四、终止情形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欺诈、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

(二)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三)自制、转借、买卖、私印或不按规定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四)索取、收受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超过核定标准收费;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本通知从 10 月 15 日 开始执行,原有市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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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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