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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1-08-25 18:28:31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八)下岗失业的;
(九)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14种重病或大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第六条 第四条第(六)款所述的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款的情况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补交2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当年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十条 除夫妻和患14种重大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相互支取使用。
第十一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除大修外,同一套住房一般只支取一次。
第十三条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办理支取。职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三章 支取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十九条 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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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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