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并可以对提取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