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宝市房委会发<2011> 2 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核实提取行为,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维护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秩序,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取行为。
二、认真审核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1、退休(含离休);
2、出境定居;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5、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认真审核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四、职工购买住房的范围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
六、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应保留余额。职工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个人账户内保留的余额应不小于当年缴存额。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年不预提取。
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七、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并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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