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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

2011-08-27 10:29:04     云浮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管理中心贷款小组、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银发[1998]190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管理中心与各承办银行签订的《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书》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贷款申请的审核审批管理,把好风险控制第一道关。贷款小组、信贷员要按我市的有关业务政策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考虑和尊重信贷员的调查审核意见,严格审查,民主决策,周全考虑,集体审定。逐笔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资信信用、还款能力、抵押物品和凭证资料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贷款申请,逐一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严防以虚假凭证、虚假资料、虚假信息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二、加强银行承办贷款业务的督促,把好风险控制第二道关。对审核合格并经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申请,由管理中心(部)信贷员转有关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的担保、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并督促其按时落实相关业务,确保相关手续规范、完整和合法。

        三、加强委托贷款资金划拨的管理,把好风险控制第三道关。管理中心(部)在支付委托贷款发放资金前,有关贷款员、出纳员按业务规定分别对每笔贷款的申请资料、审批手续以及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担保、保险、抵押登记等业务凭证资料的信息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复核,符合规定程序且手续资料完备的,填写《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交由管理中心(部)负责人签发,最后,管理中心(部)财务人员给承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支票),交承办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加强委托贷款资产的回收管理,把好风险控制第四道关。加强与各承办贷款业务银行的沟通协作,完善委托贷款档案资料备份管理,按月定期进行公积金委托贷款风险分析,督促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管理中心(部)根据承办银行每月送交的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定期向承办银行发出《云浮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函》(样式见附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浮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函》(样式)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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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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