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 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 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划转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必须在清偿完毕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能办理剩余金额的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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