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私营企业,员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有的员工是敢怒不敢言,有的则不知找谁投诉……”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单位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意见稿中鼓励职工大胆“站出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对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缴存比例是多少?据介绍,意见稿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比例来执行。为了方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由于目前南宁市对公积金的管理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对有能力而久拖不办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也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违法成本较低。然而,意见稿中将动“真格”:如果单位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采访中,一位市民表示,在高昂的房价下,公积金用来买房只是杯水车薪。对于不少买不起房的市民来说,公积金也只能成为一种“制度性摆设”。为此,在新出炉的意见稿中,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成为了市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五)因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也就是说,意见稿对于“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作出了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作“救命钱”。
温馨提示
征求意见稿的电子文本请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南宁政府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下载。南宁市法制办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2011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意见反馈方式有以下三种:一、邮寄,通信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8;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xzfg5534621@163.com;三、电话:5534621,553411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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