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4月1日开始,大庆将执行新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新办法)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新办法)、《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与老办法相比,无论是公积金提取还是公积金贷款,新办法都做了一定的调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提取新办法和贷款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去年7月,作为引进人才,于女士来到大庆。8月份,单位给她办理了公积金。这几天,于女士张罗买房子,她准备使用公积金贷款。可贷款新办法执行后,7月份之前,于女士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了。
按照贷款新规,至贷款申请日,缴存人必须按时、足额缴交12个月。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人员缴满6个月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取消。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贷款期限由原来还清一年内改为还清三个月之内。其购房金额的认定与现房一致,要求两证及契税完税证齐全,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金额。
以范女士为例,2008年她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单位为她缴交了公积金。她决定交清商贷,改用公积金贷款。按照新规定,她必须在结清商业贷款的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超过3个月,将不被受理。
购房金额则是按照契税完税证标明的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认定,比如一套房子,契税完税证标明的金额是40万元,而评估基准价是45万元,那么对其购房金额的认定就是40万元。而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偿还商业贷款的金额。比如,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核算的贷款额为20万元,而借款人最后一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金额为16万元,就只能贷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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