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扶助弱势群体的作用,我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人有9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之一就是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多少,以前没有具体规定。
提取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缴存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与市低保补贴差值的12倍,即不超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低保补贴)乘以12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以马女士为例:她每个月享受的城市低保补贴是410元,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880元,那么她最多可提取(880-410)×12=5640元公积金。
缴存人死亡,其公积金余额按照《继承法》执行
缴存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该如何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呢?根据提取新办法,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继承人合法继承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
二是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三是受遗赠人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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