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户】
6种情形可办理销户
《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销户手续: (一)离休、退休的;(二)出境定居的;(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销户后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事例:周先生计划出境定居,但是他原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公积金,日积月累,账户中的公积金数额也不少,在出国前,他可以通过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与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用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15%的;
4.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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