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修改条例]
缴存、提取范围扩大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条例》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并无财政出资,因此,《条例》始终要求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与个人住房消费无关的领域,以确保作为“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但此次“修改条例”有望对此做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在公积金提取方面,对于特困家庭、享受政府救济金的家庭,在家庭成员遭遇大病时,或者是家庭困难需要救济时,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而不一定限制在与住房有关的领域,“这主要是帮助弱势群体”。
在缴存范围上,“修改条例”有望大踏步放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标群体会扩大,原来是要求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以后可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劳动者,既不限制你的固定收入,也不限制在城镇范围,也就是说农村劳动者也可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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