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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需要把“安全锁”[视频]

2009-03-28 09:12:00   cuilin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视频链接:http://nettv.sxtvs.com/GetInfo.jspacontentid=102400


 

       近一段时间以来,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屡发生,冒名顶替、挪用贪污、合谋诈骗等作案手法不断翻新。这在让笔者感到惊讶之余,产生了一丝疑问:难道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存在漏洞,使其诞生短短10余年间,成为了众多犯罪分子所窥视的“唐僧肉”?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人人有其屋”这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建立了一条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然而,近年来公积金监管混乱、使用率下降、刑事案件频发等一系列负面事件,让住房公积金在群众心中“有序”的形象愈发模糊。面对着积少成多的住房公积金,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打响了小算盘。

  案例一:

  利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漏洞,46岁的黄某在5个月内,以假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共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8次,诈骗金额达58400元。无锡市南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

  黄某系无锡某公司炼油车间的工人。2003年3月,黄某了解到只要伪造一个人的房产证,就可以把他的住房公积金提出来。于是,他很快想到了其同事周某一直没有拿过公积金。6月13日,黄某做了一张周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随后,他凭着这些假证来到公司财务科,轻而易举地取得了公积金提支单,来到公积金中心从周某账号上提取了11900元。

  案例二:

  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因贪污、挪用了上亿元公积金,被法院判定犯有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赌博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李某假借集资建房的名义,骗取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他刻制了10多枚假印章,伪造其他单位材料或个人材料,以这些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按理说,对于贷款申请,需要经过管理中心信贷员、分管贷款的副主任及主任三关审核,前面两关只要一审核,就能发现破绽。但是,身为管理中心的最高掌权者,李某只需一声招呼,信贷员和副主任就可以不加审核的予以签字认可。最后,李某只需把大名签上,就堂而皇之地从银行提走贷款

  案例三:

  2006年8月,北京三家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合谋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1900余万元,被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指控,李某、刘某、唐某这三个公司负责人,合谋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间,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欺骗手段,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中心、东城管理部、朝阳管理部建立了55名购房人的公积金账户,后以购买丰台区宛平房地产开发公司10套商品房、购买通州区潞河房地产开发公司29套商品房、购买世纪新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16套商品房为名,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并伪造开发商授权委托书,骗取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共计1994万余元,其中1375万余元用于支付房款,618万余元被三人挥霍。

  点评:

  笔者注意到,诸如以上这些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犯案人员或多或少地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些瓜葛,不是能介入资金管理,便是曾在管理机构任职,熟悉整套流程”。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关提取公积金的那几条规定,在这些人的算计下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风吹三颤。

  某某先哲曾言:“犯罪会在任何社会中出现,即使整个社会的规则趋近完美,只要有规则,就会有违规。”所以笔者在这里并不苛求社会管理者能够通过有效治理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犯罪消灭殆尽。然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就如同窗户纸一般,一捅就破,却着实无法让人接受。而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率下降的情况更是让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雪上加霜。不少地方对个人住房贷款有诸多限制,致使贷款门槛不断加高,覆盖面越变越小,比如对连续缴存期限和贷款额、贷款时间有较大限制,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与商业贷款的竞争中常常落于下风。这些弊病通通都在抑制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长此以往,住房公积金将真的变成一块只会为不法者所窥视的“唐僧肉”,而无法发挥其群众住房“金钥匙”的作用。

  造成公积金使用率下降、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可以说是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漏洞所至。就笔者所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源于新加坡,而新加坡由于地域狭小,由一个独立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就足以胜任。而我国的公积金地域和行业局限大,条块分割不利于公积金的有效监督,这就造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上的先天不足。

  而在后天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监管方式属于同级监管,即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进行监督。这就使得作为资金托管一方的银行只能听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至于管理中心下达的这些指令是否合乎规则,就根本不在银行的考虑范围之内了。而作为银行的管理者—银监局,对类似专门账户的监管也只是对账面的定时查账,对于查账期间的资金流动则起不到任何实质上的监督作用。

  以上这些先天或后天因素,使得无论是主管方的建设管理部门,还是财政、审计、银行等机关,都无法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实行系统的、直接的、即时的监督。如何改变这一局面,有效地提高财政、审计、银行等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作用,给住房公积金上一把安全锁,是摆在管理机关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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