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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是通过提取和使用来具体体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目的主要是:第一,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第二,保证合理使用、安全运作,减小资金风险。第三,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和使用有多种形式。一方面,职工可以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部分房租;另一方面,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规定的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通和融通的作用。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资金,其增值收益还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有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住房公积金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运作安全。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从本条规定可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 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 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限定上述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

职工离休、退休时,就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所以,应当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出境定居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中国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国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根据本项规定,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解决住房问题有购房和租房两种形式,租房和购房一样,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形式,前面两项规定是解决购房问题,本项规定是解决租房问题。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发达国家的情况,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达到25%左右,考虑恩格尔系数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一般为10%到1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参考国外经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比例标准不能太低,太低不仅低估了职工家庭对租金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且会由于提取过多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流失;但也不能太高,太高将起不到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七)职工死亡

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本款还规定了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丧失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提取,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是由于这种提取都是基于缴存条件的丧失,既然缴存条件不具备了,职工提取后不再缴存,当然应当注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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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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