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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新公积金贷款办法8月起实施

2007-08-06 11:10:00   maggie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公积金贷款办法8月起实施
     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贷款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的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新的《大庆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此《办法》将于8月起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全部价款的7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新购自住住房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按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网签合同所标明房价,扣除30%首付以外的金额贷款;以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按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已经办理完所购住房产权证的,以办理产权证时契税发票所标明房价款总额的70%确定贷款额。购买二手自住住房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的,按契税发票所标明房款的70%确定贷款额;以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按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确定贷款额。
     《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含40年),且不超过从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办法》规定贷款的程序如下:首先,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办事处提供有关资料。此后,办事处负责借款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初审及合同的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相关手续。最后,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办法》规定,借款人须以所购自住住房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以不动产物权作抵押的,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其还款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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