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出台的《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发布执行。
《办法》共分8章38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账户封存及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监督、罚则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办法》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的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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