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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2013-04-16 17:22:07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江西法院网      我要评论()

  问:前几年,我朋友何某向我借了8万块钱开了个养鸡场。后因为鸡场感染了病毒导致其所养之鸡大面积死亡。我要求其我还钱总说没钱。虽然法院判决要求其 向我返还借款,但其总是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来,我听别人说其住房公积金上有几万块钱。请问,何某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其欠我 的借款?

  答:你好,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 由如下: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 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 院的强制执行。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 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 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 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 保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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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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