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凭证
(一)职工提取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4、承租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的,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无住房承诺书》(见附件)。
6、首次提取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4、首次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
四、提取程序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本通知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本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的,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已有自有住房或正在租住经济租赁房、直接从产权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的;
(三)已通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2014年7月5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无住房承诺书》
无住房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及配偶 (身份证号: ),无自有住房且未正在租住经济租赁房,未直接从产权单位租住公有住房,现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手续。
本人承诺以上声明均是事实,如产生任何法律问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日期: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