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关于明确宁波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1-08-24 09:54:35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 2007 年 7 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日趋规范。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贷征信不良记录的处理界线。 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曾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受委托银行调查核实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 6 期的;

(二)在申请贷款月前 24 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外)还贷超过 6 期的;

(三)在申请贷款月前 6 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 3 个月以上还款的;

(四)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二、关于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计算。 借款人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已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然后再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中心)申请贷款时按第二次申请贷款计算。借款人贷款次数的数据,以市中心个贷系统或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准。

三、关于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其中,“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 30% ”的规定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外部分的资金,应占购房总款 30% 以上,且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须持贷款以外部分资金的已付款凭证,否则暂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收据上的首付款应明确房价、房屋附属设施费、补偿费等项目及金额。

四、关于职工因工作单位调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连续缴存时间确定。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 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情形;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五、关于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的条件。 职工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之一情形:

(一)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 12 个月(含);

(二)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三)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

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二)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请市中心接此通知后,会同各委托贷款银行及时进行贯彻和衔接,做到严格把关,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同时,要确保个贷基础数据准确、贷款信息及时统一,以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