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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2011-08-25 16:51:5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中心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

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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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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