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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离婚5年被扣公积金 女子称前夫借款为何扣我钱

2011-08-26 17:31:35     西部网      我要评论()

        33岁的荣女士没想到,自己已和丈夫离婚5年,但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依然以其是共同债务人为由,从她离婚后才建立的公积金账户里扣走1万元。管理中心表示,荣女士夫妇的行为是典型的逃避债务;法学专家则认为,管理中心的做法虽然可以理解,但程序上是错误的。

  公积金客户公积金属我离婚后个人财产

  据荣女士讲,她是2005年12月与丈夫离婚的,“离婚时签了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丈夫承担,但离婚后5年,也就是去年,管理中心却扣掉了我的1万多元钱。我不明白,难道前夫欠了款我就需要给他还钱吗?”

  荣女士的前夫潘先生表示:“我是2001年从管理中心借的款,数额为2万,期限为5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还完。而管理中心去年4月曾经向法院起诉过我,后来他们又突然撤诉,随后将我前妻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扣掉了。”据悉,荣女士的公积金账户是2006年设立的,管理中心是于2010年7月从她的个人账户内扣除包括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在内的10087.54元的。

  荣女士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前夫虽然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向你中心贷款,但他没有将此款用于家庭生活,我也并不知晓此事,贷款申请书所有的签字均是前夫一人所为。我的公积金是2006年建立,纯属我离婚后的个人财产。”

  管理中心不能开欠款不还先例

  对此,管理中心去年12月31日回复称,管理中心的行为合法,“你的公积金账户虽然是在2006年1月后建立的……由于是共同债务人,我中心有权以你个人财产冲抵借款本息。”

  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刘涛表示:“在荣女士和丈夫的离婚协议中,男方背负所有债务,女方保留所有财产,这是明显的逃避债务行为,是无效的。另据我们了解,女方现住的房子就是用贷款买的,他们属于共同债务人,因此需要对债务负责。我们也有权采取互抵方式解决债务,不管荣女士账户建于哪一年。”

  管理中心主任向元昌说:“扣钱也是没办法的办法。我们曾多次联系潘先生,但未果,管理中心服务安康十多万客户,不能开这样一个恶劣的欠款不还先例。”

  19日下午6时许,潘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管理中心已把钱划回我前妻的账户了。”就此,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刘涛说:“退还给她也是一个不得已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前的决定是错的。”

  法学专家应走法律程序确定债权

  就此,记者昨日电话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诉法副教授张西安。他表示:“荣女士与潘先生在婚姻存续期内的贷款应属共同债务,从实质上来讲,女方可能还是应负有一定责任。管理中心的做法可以理解,但直接扣款肯定是不合适的,因为贷款合同上并未写明一方无法偿还,管理中心可以从配偶的账户里强制扣除。另外,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来说是有效的,虽然这一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张教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荣女士和丈夫所签的离婚协议,但不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直接扣款。”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平安也表示:“直接扣款肯定是不合适的,应该走法律程序确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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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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