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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几点措施

2011-08-29 09:51:09          我要评论()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经管委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就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低门槛进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对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尚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区、医疗卫生等单位的职工,可以按最低标准(目前为月缴54元)建立个人帐户,待以后企业规模扩大,效益好转,再适当提高,以切实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放宽支取条件:

1、对购买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购房首付。

2、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费用。

三、实行贷款优惠:

1、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受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多少的限制,只要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即可按《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凡是购买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其担保费用减半征收。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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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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