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地方新闻» 正文

钦州市发改委开展"一房一价"大检查 违者每套罚款5000元

2011-08-29 10:57:40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要评论()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3月16日,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分享到:

(编辑:admin)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