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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2011-08-29 11:24:45          我要评论()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站前区建设环保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有效解决了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有力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市及所属各县注册登记并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业务的企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发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经审核后,到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手续。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材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手续。
二、开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开发企业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均不得低于10%,但最高不超过20%,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和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在每年的元月份或7月份申报。
三、开发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付利息,且其本息均免征职工个人所得税。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的职工购自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开发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列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对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发放购置该企业销售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网上房地产网站免费发布房屋销售信息。
五、根据《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缴存手续的,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对有这类行为的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合法经营的监督管理,并结合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将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将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开发企业今后争先评优、资质核定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暂停发放购置该企业销售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依据《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按《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相关开发企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于今年12月份联合组织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开发企业积极按规定缴存、或不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并在网站以及市内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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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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