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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主任和市物价局价格监检分局长 共同受贿 同堂受审

2011-08-29 14:58:14          我要评论()

 原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涡阳管理部主任的李准,不仅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将近11万元,还伙同原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检分局长丁伟,共同收受涡阳县联社二部人民币18万余元,并索要联社二部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12日上午,两人由涡阳县提起公诉,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准,现年48岁,被告人丁伟,现年39岁。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上半年,任涡阳县信用联社第二营业部主任孙某某,为了使涡阳县资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联社二部,分别找到李准和丁伟,许诺按照高息给付利息,高出国家规定的利息部分,以手续费的名义给李准和丁伟个人。李准和丁伟商量后,同意将资管中心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存入二部,以后二部给的好处费各分一半。因此,从1997年6月份至1998年12月份期间,丁伟先后六次共从联社第二营业部孙某某办公室收取好处费18.3464万元。
    1999年国家对金融部门进行规范,严禁高息揽储,联社二部没有再按原来的许诺定期给李准和丁伟好处费。李准和丁伟便商量以解决费用的名义向二部索要4万元现金。经李准多次与孙某某协商,孙答应给3万元。2000年1月30日,孙某某安排以丁伟的名字办了一张3万元定活两便存单,交给了丁伟。几日后,丁伟将3万元取出,与李准各自分得1.5万元。
    涡阳县检察院另外审理查明,2001年2月,涡阳县联社第二营业部原主任孙某某调离,邸某被提升为副主任主持工作。邸某得知李准准备将资管中心存在二部的资金转走的消息后,请李准帮忙,并承诺存款除按照正常利息结算外,另外给李准一定的好处费,后来李准安排资金没有从二部转走,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下半年,邸某在其办公室内先后四次给李准好处费5万元。
    涡阳县检察院还审理查明,李准还在1999年下半年,收受涡阳县人寿保险公司4000元,2003年收受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9000元,2004年12月份,李准收受涡阳县官路口私营印刷厂厂长杨某某4000元,收受涡阳县林场粮站职工李某某及其哥哥4000元,2005年春节前,收受涡阳县工商银行客户部2000元。
    在法庭上,李准表示,他愿意对纪委查扣的物品变卖上缴司法机关,对仍然不足的部分愿意劝家人想办法凑够,上缴司法机关。 (王永胜  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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