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地方新闻» 正文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1-08-29 17:13:54          我要评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金[2010]179号文通知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效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具体实施意见发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的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二套房及以上住房状况界定: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记录证明》为标准。

  六、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求,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201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属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可贷额为40万元,属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或单身职工最高可贷额为30万元。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编辑:admin)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