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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2011-08-30 14:21:00          我要评论()

为进一步增强我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经济损失,预防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依据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22正式下发并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界限的划分、责任追究的处理、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附则等六部分。《办法》明确指出,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影响“中心”的正常工作轶序、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给中心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追究工作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不仅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还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包括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类处罚。

《办法》着重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归集、支取、财务核算、信息、档案、考核、稽核等七大类具体业务工作的责任追究范围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中心业务工作责任界限的划分、责任追究的处理、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等也做了具体规定。确保有错必纠、责任到人、客观公正。

中心通过该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干部员工在日常各类公积金业务工作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对预防和纠正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将产生积极作用,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的处罚进行了界定,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外服务再上一个新台阶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公正、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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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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