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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1-08-30 18:52:38          我要评论()

为切实履行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保证管委会科学、民主决策,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国家行政法规设立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职责,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自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只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

  三、坚持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会议制度,确保做到民主决策。管委会会议要民主讨论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不允许个别人意见代替管委会决策。

  四、接受行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委会决议违犯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五、重大决策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决策公开、透明。

  六、会议决议备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设厅备案。

  七、本议事规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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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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