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地方新闻» 正文

乐山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成

2011-08-31 10:09:32     四川在线网      我要评论()

        11月初,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提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日前,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意见明晰了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并规定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购买首套房

  面积大小定首付

  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向乐山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房时发放,停止向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购房发放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必须是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无贷款记录(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以购房所在地房管局的证明为准)。

  如果购买者购买的是首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每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

  “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利率。”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实施意见将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放宽到每套住房30万元(原来是“一刀切”,每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统一为20万元),切实减轻了无房职工的购房负担,真正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

  要买二套房

  首付不低于5成

  意见明确,为稳定乐山房地产市场,简化二套房的认定程序和手续,鉴于乐山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贷款记录(商贷或公积金贷款)之一的,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每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为20万元。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悉,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2010年11月2日前的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老政策执行;从2010年11月3日起购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实施意见。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