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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公司: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1-08-31 10:54:44     东风公司网      我要评论()

 

(十二)各地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资源部、房产行政部门要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备注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交纳比例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三)住房困难家庭几种的工矿区和少数困难企业,经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四)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的能力。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十五)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个贷需求的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职工通过申请适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的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可研究进行利息补贴,其贴息的资金在提取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中列支。要组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各项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由购买人自愿选择投保。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十六)对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在严格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将余额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级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市(州、县)长负责制。省政府每年年初同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形成合力。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在房产主管部门内明确具体承担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十九)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调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并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的城镇居民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要根据城镇居民住房、收入的变动情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二十)各级建设(房产)、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厉查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未达到、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城市,要及时报请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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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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