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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贷款额度提至50%

2011-11-30 14:43:27     广西新闻网      我要评论()

  《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其中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信贷科科长杨秀川。

 

  新旧规定有何不同

 

  补充规定内容与原规定相比有何不同?杨秀川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限制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次数,不能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二是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原来的30%提高至50%,贷款额度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三是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四是对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做出修改,由原来的两年缩短为一年,即可在购(建)房行为发生并达到贷款条件要求的一年之内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产证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就如何认定“首次”、“第二次”、“第三次”贷款等问题,杨秀川说,贷款次数的认定,是以申请人家庭(夫妻双方)在全国各地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依据。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未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贷款;夫妻双方或只有一方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后重新申请贷款的,视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有一次或其中一方有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第三次贷款

 

  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据了解,补充规定将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前该文已下发至有关单位,执行时间以贷款审批日期界定,即2011年12月1日以后所审批的贷款,适用新的政策规定。

 

  杨秀川说,补充规定对申请人主要有四点影响:一是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限有所缩短;二是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三是提高了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利率;四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次数受到了限制。

 

  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功能

 

  杨秀川说,补充规定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出台补充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同时积极响应国家信贷紧缩政策,防止申请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保障中低层干部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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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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