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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11-10-10 10:22:21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考核和业绩考核。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中心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情况及管理中心对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后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情况;

  (九)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行政执法和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情况;

  (十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服务建设情况;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经费财务收支执行相关制度情况;

  (十三)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 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当年实缴人数/当年应缴人数×10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当年实际缴存额/当年应缴存额×100%);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取总额、个贷余额、购买国债余额之和/缴存总额×100%);

  (四)住房公积金归集完成率(当年实际归集额/当年计划归集额×100%);

  (五)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缴存余额×100%);

  (六)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个贷逾期额占个贷余额的比例);

  (七)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充足率(风险准备金余额/个贷余额×100%);

  (八)归集、使用、个贷同比增长幅度(当年归集、使用、个贷额分别与上年归集、使用、个贷总额的比率)。

  第八条年度管理工作指标、业绩指标由各管理中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经管委会审批,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时间

  第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 各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考核年度管理工作指标和业绩指标考核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总工会、人行西安分行、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实地考核,并根据各管理中心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0日前,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向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管理中心通报,并对先进单位通报表彰。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

  (二)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坐支增值收益的;

  (五)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组织)提供担保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50%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1.3‰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的;

  (八)未与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

  (九)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

  (十)未按国家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补充廉租住房建设的。

  第十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合格单位;总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良好单位;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为优秀单位;总分低于60分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 考核取得优秀成绩,按管理中心总数的30%评出先进单位并通报表彰。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于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和业绩考核良好以上的,进行奖励,优秀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良好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提奖励基金,管理中心从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时增加奖励基金专项经费。管理中心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内部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内部考核办法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追回已给予的奖励,并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考核结果不实,视情节轻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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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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