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祝女士是本市一家工厂的退休职工,全家每月收入为1800元左右,还要供一个儿子上学。她最苦恼的是,现在一家三口还挤在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生活,虽然很想改善居住条件,却无力买房,去申请廉租房,又不符合条件。为了解决许多像祝女士这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近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逐步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实施意见》保障对象限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意见》明确,优先保障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在2007年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五区对符合家庭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其他县区(市) 在2008年底,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全市四区廉租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其他县(市)区的廉租房保障范围也要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要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出租房。
每年“两房”建设不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两成
《实施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20%。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政府每年度下达的住房建设计划,提出当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在新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中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我市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期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原登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手续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必须配建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经济适用房,否则不予以批准建设;为盘活存量土地,原不属于住宅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配建不低于50%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使用性质变为住宅用地。配建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
高层经济适用房面积可增10平方米
《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建筑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可按规划要求适当增加套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卖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减免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充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的政府保障性质,《实施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加注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实施意见》中提出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