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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退休前10年不受限

2008-02-22 10:32:00   佚名   新华日报      我要评论()
 记者昨日从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省级机关公积金贷款政策还将发生一些新的变动,包括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变化、总价200万元普通住宅不再限贷等。

    省级机关将对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方法作如下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际可贷年限(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高年限为30年)×12(月数)×0.45(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即贷款本金占本人工资收入的比例)。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张主任告诉记者,过去关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每接近1年,贷款额度减少1万元”的规定同时废止。他表示,根据个人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额、实际可贷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贷款额度,能较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化。

    去年2月,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曾做出规定:“购买总价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宅不发放公积金贷款”。记者了解到,这一政策也将发生变化。相关负责人并未明确表示是否解禁,只称会和南京市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不对“万元楼盘”限贷。不过,记者随后向银行方面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将不再对总价200万元以上的楼盘限贷。

    张主任表示,2007年,省级机关共归集住房公积金13.83亿元,归集余额达30.53亿元。此次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及相关政策,可以充分利用归集资金,加大对省级机关公积金缴存者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有所居”的保障作用。 (张晓君  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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