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财综字[2002]12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管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管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与呼和浩特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的缴交:各单位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姿总额(或年末工资总额)的6%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交到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半年交一次,一年分两次交清。
第五条对于财政核定的由单位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低支的事业单位,且其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不纳入财政集中专户管理的,由单位按半年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抵支部分(即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交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按半年由单位会计人员按照上诉办法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单位负担的部分一同交到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单位后,单位按半年连同职工个人部分一并交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交款时要向单位出具收款凭证,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据此记帐。
第九条各单位要将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呼市财政补贴部分及财政集中专户中管理的预算外抵支部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单位应负担部分没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第十条新增人员本年度不予补贴住房公积金,因调动调整的,由单位填制“呼和浩特市汇缴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共同办理变更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及单位为职工补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财政补贴在预算中列支;
(二)单位补贴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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