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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江市机关事业单位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8-24 11:06:3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亦已不存在,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镇江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的通知》(镇财预[200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机关事业单位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调整为:国标工资(含特岗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5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调整为:原缴存基数+600元/月。

  二、缴存基数上限为7100元,下限为7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在10%以上12%(含)以内的,由市房改办核准,公积金中心确认执行。

  四、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相应调整,比例不变。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将计算好的基数调整核定表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交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审核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六、应加强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衔接,在2009年1月底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

  七、按推行零基预算、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撤销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后,各机关单位将设立基金专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性基金的结算,单位应做好财政统发工资代扣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及时办理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到位,加强与公积金中心汇缴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按时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新区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余辖市区参照执行。

  九、以上政策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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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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