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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江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8-24 11:27:3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各驻镇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72号)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镇江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

二、 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作相应调整,比例不变。

三、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91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按850元/月计算,句容市按700元/月计算。

五、 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此作为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按(镇公积金[2010]2号)文件执行。

六、 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有职工的基数调整结果应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后,再将计算好的核定表(加盖工会章或附职代会书面意见)经公积金中心核准后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做好基数调整工作,对7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七、 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现行月缴存额的,单位应提供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情况说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八、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基数调整工作将作为对缴存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 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十、 以上政策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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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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