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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住房公积金提现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2011-08-25 16:34:4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分支机构:

 


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转帐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所遇到的有关问题,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1日起,增设住房公积金提现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业务,现将办理该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购房借款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借款人需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借款人首次办理该业务需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至办理该业务上一个月的还贷情况依据(还贷情况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月还贷额、贷款余额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借款人每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心提交所提取公积金一次性全部用于还贷的书面承诺(承诺书附后)。

6、购房借款人再次办理该业务时,需提供贷款银行将借款人所提支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的依据为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帐号,上次办理该项业务时所提支公积金一次性全部还贷的记录、贷款余额等等由电脑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书面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提现偿还异地购房贷款公积金提支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8、借款人未遵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全部用于偿还贷款的承诺,中心不再为该职工办理提现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9、购房借款人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办理该项业务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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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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