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消费,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关于贷款条件
取消借款申请人必须具有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县(市)]常住户口的规定。调整为,凡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市)管理部]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关于贷款额度
增加两档可贷额度:
1、住房公积金缴存400元/月以上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4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500元/月以上的,职工最高可贷款额度16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按市场运作规律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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