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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有关规定

2011-08-25 18:17:1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规范单位及个人的缴存和提取行为,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居住水平,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南通市区及六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南通市区及六县(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南通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有关业务,六县(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到“中心”各地管理部及受托银行办理有关业务。
三、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国家机关凭机构设立批文、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凭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等单位设立的证明复印件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见附表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见附表二),经“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审核登记后20日内持上述登记表和清册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法院、工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书填写《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表》(见附表三),经“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审核后20日内持上述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五、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已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的原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和提取业务,无法提供单位预留印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中心”或者各地管理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由“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出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停缴,擅自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停缴的单位,其职工不能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七、破产或改制单位原缓缴、欠缴甚至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在单位改制过程中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的部分可由单位按现行缴存标准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存入其专户中。
八、单位都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并报“中心”或各地管理部审核备案。
九、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和经审计的上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十、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和返还性,其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在“中心”的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下,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应对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不得开具《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较多的单位,可由专职人员统一办理提取业务,但必须将银行打印的提取凭证交职工本人签收。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提取申请,审批部门应即时办结;情况较复杂的提取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失业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身份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劳动部门或医院(区或区级以上)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此条款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缺一不可,职工仅仅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此条款中,“户口迁出本市”不含南通市区和六县(市)及六县(市)之间的相互迁移。
(四)出境定居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医院(区或区级以上)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关证明。
(六)合同制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和本人户口簿。此条款中,“合同制农民工”,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仍为农村户口的职工。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此条款中,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等),凡申请提取时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提取现金;凡提供购房合同和预付款收据原件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帐至相关开发公司,不得提取现金。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时必须提供契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可提取现金。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凡申请提取时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材料的,可以转帐形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凡提供正式购房发票的,可提取现金。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各级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允许建造、翻建的证明。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或“中心”、各地管理部认可的其他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危险房和严重损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此条款中,“严重损坏房”,不含部分严重损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上次偿还贷款的证明。此条款中,“贷款”专指购房贷款,不含建房、大修住房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但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申请提取时须提供租金缴交和工资收入证明。此条款是指可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
符合上述(七)、(八)、(九)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发票或有关证明、鉴定书等开具(出具)六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且居住其内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计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款。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符合第(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百元以上部分,不得销户。
十三、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或各地管理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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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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