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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09-26 09:58:06     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专项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组成,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包括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南宁市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在管委会委员总人数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南宁铁路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的人数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人数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的人数占三分之一。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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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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