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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的规定。

本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所在的单位为纽带建立的,单位担负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职责,参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也是单位所负担的一项具体工作。单位每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银行,对于职工的缴存数额等情况单位掌握的是第一手资料,而且对职工本人的工作、身份、住房等情况也十分清楚。要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进行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防止其他职工冒领等情况出现,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三)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能够证明提取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文件。这些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 起施行)等;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除上述证明外,一般还应当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比如住房公积金存储卡或存储存折等)、提取人的身份证等证件。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和上述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决定和通知有3日的时限,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以及存储余额等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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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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